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或者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用工形式的,应当依法履行从业查询义务;不得录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