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开展必要的急救、自救等应急培训和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