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