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个工作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说明及其电子文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