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