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