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直接提供服务前,应当向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人应当按照备案办法提交备案材料,备案办法由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载明其执业类别、执业期限,颁发备案证明,备案名录在合作区政务网站予以公布。

未经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在合作区药品经营单位直接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