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机构或者含有歧视性内容等违法情形的招聘信息,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在相关范围内消除影响;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