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灵活就业第七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保障。在本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