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就业援助和重点群体就业第六十三条有效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国有资产监管、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定向招录、优先招录、就业指导、创业服务和兜底帮扶等政策措施,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并做好相关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