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就业援助和重点群体就业第六十条有效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本市居民家庭,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