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本市居民家庭,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