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就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模式。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承接公共就业服务,发挥其服务市场主体、促进就业的作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