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

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