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