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立市、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制度。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革命遗址调查结果,组织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委员会按照认定标准对革命遗址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本级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征求相关部门、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革命遗址保护名录经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应当载明遗址的名称、类别、史实说明、保护管理人、保护措施等内容。

纳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因严重损毁或者灭失,保护层级、保护类型发生变化的,或者发生其他需要调整情形的,按照原认定程序提出、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