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