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提供保护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规定给予修缮帮助和资金支持。

非国有革命遗址存在损毁危险,且保护管理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修缮帮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