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与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书店等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功能融合,提高服务效能。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学研究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通过联合参考咨询、开放数字资源库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乡公共文化空间创新,支持城市书房、农村文化大院、百姓书屋等新型阅读空间纳入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促进城市、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