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分别在20日和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