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在自治区从事驻点经营货物运输的外省籍车辆,应当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依照自治区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

前款所称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起讫地都在自治区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自治区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