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货运经营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自治区从事驻点经营货物运输的外省籍车辆,应当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依照自治区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前款所称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起讫地都在自治区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自治区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