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货运经营第三十条已修改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的货物,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货运经营者承运的货物丢失、短缺、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