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缴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运管费、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对未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的,应当及时送达催缴通知或者予以公告。交通规费应当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