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