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