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