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规章设定罚款数额,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注重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设定不同数额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