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网格员在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拖延;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