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第三章 网格管理服务事项第十七条有效网格员在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拖延;(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