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开展日常上门探视、服务活动;建立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加强志愿服务人员专业培训。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倡导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重病、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