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探访关爱服务制度。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上门探视、电话问候等方式,定期对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探访,提供关爱服务,并做好探访记录。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