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专业化服务。

鼓励物业、家政、物流服务企业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