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给区人民政府。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其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