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五十二条有效自治机关禁止在公共场所、各类出版物、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和其他活动中,出现有损于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图像和行为,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各民族的称谓、地名、牌匾、字号等。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