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事业,积极建设农村公路,提高农村公路等级标准,加强公路养护。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兴修公路和兴办交通运输业。

自治县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专项资金扶持和政策照顾。

自治县的交通、能源、水利、通讯、城乡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上级的优先安排和减免配套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积极发展本地方的邮政、通讯、信息网络事业。

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