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机关建立少数民族地区津贴制度和艰苦地区工作补助制度,提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县实行退休补助制度。凡在自治县退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按工资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本人退休前的三个月标准工资补助。

自治县的各类企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