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建设有色金属、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家居、纺织服装、绿色食品、航空、节能环保等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壮大数字经济。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