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机关建立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津贴制度和艰苦地区工作补助制度,提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自治县实行退休补助制度。凡在自治县工作的国家机关、各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人员退休时,按工资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本人退休前的二个月标准工资补助。

自治县内的各类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