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依照法律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中,黎族公民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

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