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下列方式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预约回收单位收集;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

(四)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预约回收单位收集。

不得将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另行确定。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