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包装相关标准和规范,优先使用可重复、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循环的环保包装。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