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产生量、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

鼓励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综合处理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