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