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