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六十六条有效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