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河道防护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在河道堤防上修建跨河桥梁、涵闸、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服从监督、检查。在河道堤防上已建成的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对危及堤防安全的,限期维修或改建。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