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河道防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监督和举报。在河道防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自治县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