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