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实行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的,应当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