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进入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设有禁停标志或者禁停标线的路段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