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景区保护范围内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