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一级保护区内沿河两岸及湖泊四周常年洪水位线向外延伸70米的地段规划为湖滨带,涉及村寨的按村庄规划预留湖滨带,具体范围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划定。

湖滨带内除建设必要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的,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补偿条件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