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景区保护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景区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