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雷电灾害,是指由于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三)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